近日,
山东九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
切实维护职工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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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假期标准,原则上不得压缩假期时间。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3日;女职工产假158日,配偶陪产假不少于15日;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不少于10日;60周岁以上老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鲁卫人口家庭字〔2025〕3号)执行。
一图读懂
《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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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西海岸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