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喜迎团圆、欢度佳节之际
有件事千万别忘
遵守禁放规定,文明绿色过节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案例
近期,多人因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2026年2月3日,曹某某在黄岛区东冯家滩小区1号楼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2月4日,杨某某在红树林酒店海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10日,刘某某在黄岛区崇文路小学工地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2月10日,任某某在黄岛区城市阳台海水浴场沙滩处违规燃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2月10日,孙某某在黄岛区王家石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6年2月10日,汤某某在黄岛区滨河家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6年2月10日,张某某在黄岛区烟台东小广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6年2月10日,董某某在黄岛区黑卓碧桂园美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违规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邮寄携带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行为追究
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本单位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黄岛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岸线为边界,内陆区域以道路、河流、山川为边界,内含区域即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军民融合示范区“东方时尚”东侧海岸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翠岛路(含“东方时尚”)→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灵山湾路→玉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向东延伸至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国道(含郭家小庄、姜家洼子村)→石寨山路→凤凰山路(含王家河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两河路→隆和水岸小区北侧规划路→凭海临风北侧在建路→凭海临风东侧在建路→东岳东路(含电影博物馆)→白果树河→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林家庄、蒋家店子、开山口村、毛家山村、青岛小镇、朱戈庄村、高家台村等村庄和小区)→昆仑山南路(含富春江西路以南高家台村以东区域、八里庄村、台子沟村、杨家洼村、戴戈庄水库以东以北区域)→小珠山以东、以北(含西山子村、大南庄村)→疏港高速→团结路→云台山路→龙首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上述村庄含该村所属土地延伸到的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禁燃禁放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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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科
本文由青岛西海岸新区文化和旅游局出品
